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企业发展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入驻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写字楼及其商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为主,和其他注册地或经营地在镜湖区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及沟通,努力为企业工作及生活构建一站式配套综合服务平台,积极于协会内外为企业拓展业务渠道,力争做到以内需保生存,以联合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芜湖市镜湖区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A座1407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企业发展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企业发展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持续发展会员,加强本会建设;

(二)采集会员信息,沟通会员之间信息共享,建立协会网站及公众号,提供资源信息服务、项目洽谈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做线上线下推广,拓展业务来源;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帮助会员解决经营纠纷,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三)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沟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团结会员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发展;

(四)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务服务;

(五)根据企业运营所需按相应类别打包划分建立若干个职能中心,每个中心设置一个常务理事会成员领导负责,以便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构建为企业工作、生活进行一系列配套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的人员做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五)个人会员应有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入会介绍单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缴纳的标准:

会长:5000/年;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3000/年;

常务理事:2000/年;

理事:1500/年;

会员:200/年;

(后期视协会发展做适当调整)

(五)入会时向本团体反映自身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续交会费为每年1月1日-1月30日,如果逾期3个月以上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小不低于2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会积极支持与热爱,在本会筹备、组织、发展上做出较大努力与贡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对外活动

(五)负责审查经费的收支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及有关违反协会规定、损坏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团结等问题,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本会在实际工作有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临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